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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品位能源利用技术及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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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和《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和《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是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或成套单价在10万元以上,低品位能源利用技术及系统教育部实验室均视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范围: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本科生、研究生的和教师科研、教学基础上,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发挥贵重仪器的功能,可对科研和社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是每次按设备购入价的千分之1~0.5计价。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包括仪器自带的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光盘和全部软件等技术资料。

第五条 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及使用注意事项,并塑封后摆放在仪器旁边,以便随时查阅。

第六条 按规定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

第七条 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八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资料档案及其维修的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九条 实验室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收费制度。其中本实验室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教学活动使用仪器设备时收取易耗品(各种气体、易损器皿和消耗试剂和药品)成本费。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经发给“仪器使用证”后方可上机操作,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每学年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并建立效益考核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其职责要求,对仪器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及配件流失、损坏、闲置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擅自拆改设备者;私自出租出借设备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承担不同赔偿、处罚或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果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符,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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